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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温州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议事规则示范文本(试行)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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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  则
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认真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》《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》以及《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(试行)》等法规文件,结合我市中小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主持学校行政工作。

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,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研究推动学校人才培养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。

第二章  校长的职责

第四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,依法依规行使职权,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,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。

1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、基本管理制度、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。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。

2.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,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负责招生、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。

3.加强学生德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,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。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,建设文明校园。

4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、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,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。

5.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、大额度支出,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。

6.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,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、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。

7.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。

8.组织开展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,加强学校与社会、家庭的联系,形成育人合力。

9.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,向教职工大会(教职工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,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,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。

10.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章 议事决策范围

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处理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

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研究提议以下重要事项:

1.学校发展规划、基本管理制度,学校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、具体规章制度、年度工作计划等;

2.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;

3.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情况,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,重要捐赠等事项;

4.学校重要资产处置、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;

5.学校对外重大合作项目、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、重要基本建设和基建维修项目方案;

6.学校教师队伍建设、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;

7.教师等人才的培养、招聘、使用、管理、服务和职称评审、奖惩等相关重要事项;

8.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;

9.党组织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审议的事项。

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:

1.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文件和决策部署,加强教学、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;

2.落实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;

3.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、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;

4.招生、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;

5.学生德育、体育、美育、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,实施思想品德教育,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学校文化活动、科普活动、文明校园建设的重要措施;

6.学生学籍管理、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;

7.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;

8.教职工代表大会(教职工代表大会)、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、意见办理事项;

9.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的重要事项;

10.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;

11.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
第四章  议题确定

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议题由校领导提出,办公室负责汇总,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。重要议题校长应在会前听取党组织书记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提交会议。

第九条 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讨论的议题,会前应由分管校领导作充分的调研论证,并提出明确的意见、建议或方案。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,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研究讨论。

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。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议题相关科室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;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必要时还要进行文字审核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,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。

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。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交至校长办公室。需要有关部门会签的,有关部门应明确签署意见。除紧急议题外,常规议题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至校长办公室。校长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
第五章  会议组织

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实行例会制,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,遇特殊情况,可提前、延期或临时召开。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。校长不能出席时,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。

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的出席成员为校长、副校长,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。研究或决策某一议题时,分管校领导应到会。根据议题需要,可以邀请其他非校级领导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。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。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

第十四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表决事项时,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
第六章  议事程序

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实行一事一议程序。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,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审议议题时,应当通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到会,听取意见,回答问询。

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议题由提出议题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汇报。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对议题的意见,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。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最后表态,对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。

第十七条 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,除紧急情况下由校长决定外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,并经过充分调研、协商讨论后,提交下次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研究决定。

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研究讨论的事项,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理,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通报。

第七章  决议执行与监督

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研究决定的议题要记录备案,必要时要形成会议纪要,经校长签发后发至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传阅。

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决定事项由校长办公室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交有关科室办理,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。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汇报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如在督查、督办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决定事项的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,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报告,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复议。

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讨论决定的事项,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、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决定;需要复议的,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第八章  会议纪律

第二十三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,要准时到会。应到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,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,并告知办公室主任。

第二十四条 会议成员对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,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,但会后不能发表与集体决定相悖的个人意见。

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执行回避制度,党组织会议讨论研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特定关系人等问题时,本人应回避。

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作出的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会上分发的涉密资料,会后及时收回。

第九章 

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,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,归档会议材料。

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(校务会议)负责解释,具体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。

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,按新规定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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